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
为适应项目管理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中国计生协制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计划生育协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7月7日
附件: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项目管理需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计生协”)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国计生协申请的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和国内国际合作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设点,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计生协项目试点单位为县以上财务独立核算的计生协,实行合作协议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五条 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执行部门,是指中国计生协承办项目的部门。
1、下发项目申请通知;
2、收集、汇总整理项目试点单位的申请资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3、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试点单位的申请资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并提出建议;
4、下发项目试点执行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5、督导、检查项目运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6、组织对项目试点单位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二)财务管理部门,是指中国计生协财务管理部门。
1、审核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2、按管理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3、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4、检查、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试点单位,是指各级计生协承接中国计生协项目的单位。
1、提交项目申请、有关资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2、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设置会计科目,独立核算;
4、向中国计生协提交收款凭证、项目进展报告、资金使用报告、年度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5、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6、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中国计生协项目执行部门下发《项目申请通知》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省协会根据中国计生协下发的《项目申请通知》,选择项目试点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收集、汇总、整理各项目试点单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汇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支出预算及测算依据,提交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试点单位和实施方案,提交拨款申请报告,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会领导批准后,与项目试点单位签订合作执行协议书。财务管理部门依据拨款申请报告和会领导批示,及时给项目试点单位办理拨款。
第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报销时须携带经会领导批准的拨款申请报告、试点单位收款凭证和项目合作执行协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试点单位依据合作执行协议书,成立项目执行机构和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所发生的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培训费、专家咨询费、慰问费、救助费、劳务费、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等费用。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录入、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开展的调研、检查、培训等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四)培训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开展对目标人群、志愿者、社工骨干、管理人员开展的培训、咨询、联谊活动等发生的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中临时聘请专家讲课、咨询、研讨等给专家的费用;但不得支付给各级计生协工作人员。
(六)慰问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走访慰问目标人群发生的费用。
(七)救助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对困难目标人群或发生意外给予的救助费用。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中支付给志愿者、社工等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性费用;但不得支付给各级计生协工作人员。
(九)办公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汇款手续费和购买小额的办公用品费用。
(十)印刷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印刷的各种培训资料、宣传品及设计制作等发生的费用。
(十一)邮电费: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快递等邮寄费用。
项目资金开支,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和有关财务经费开支标准、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办公用品、宣传品印刷、开展培训和服务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基层调研、考察、培训所开支的差旅费执行当地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试点单位应在“其他收入”、“事业支出”设置明细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如在“往来科目”设置会计科目的,上报中国计生协的经费决算,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方能核销。
第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调整事项,须按规定程序上报项目执行部门,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试点单位在组织各种活动或救助时,按规定在公开场所公布活动的内容、救助的名册及资金数量,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计生协财务管理规定及项目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资金报销手续和凭证报销规范,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项目试点单位每季度末向项目执行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进展报告主要内容是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和没有完成的理由及下季度工作计划;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是资金实际支出数及下季度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一般要求当年完成,因特殊原因当年没有完成的,下年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评估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试点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执行《中国计生协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制定项目考核指标,对项目试点单位通过书面、现场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项目试点单位验收为优秀、合格的,按项目实施方案继续列为下一年的项目试点单位,不合格的不再列为项目试点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试点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试点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按财务要求对项目预决算审核,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各项目试点单位还要接受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部门在督导项目工作时,也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项目试点单位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实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领导批准,财务管理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截留、挪用、转移、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和用款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财务资料的;
(四)资金管理使用混乱,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达到绩效评价目标标准的;
(六)不履行委托合作执行协议条款规定的;
(七)违反其他项目管理和财政法规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协议、追回资金等措施;对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